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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实施细则-【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40:57 阅读: 来源:热电偶厂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购买住房,规范异地购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分工的通知》和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银川市以外的在全区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单位职工发放的在银川市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在银川市以外的全区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行政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同时提供个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下列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一)分期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二)到期一次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以上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第六条 贷款额度:商品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5%,且不超过35万元;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的60%,且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携带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购房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协议》、《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并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

(一)商品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二)二手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

第八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审,核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资料,对具备资格的借款人发给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应认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配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购房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协议》和《个人信用报告》;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三)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证、房产证、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

(四)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准予贷款的,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定《异地购房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协议》后,借款人持经管理中心批准的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在指定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向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和《异地购房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协议》。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贷款实行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方式。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提前部分归还本金的,还款额不低于一万元,高于一万元的按千元递增,且一年只能提前归还一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做他用的;

(三)、借款人将已设定为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终了没有按照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应还款额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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