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汪建中一审被判7年
“汪建中案”为中国证券司法史上首例入刑案,其判决结果对国内证券市场、尤其是股市咨询行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判决结果,将作为今后该类案件的量刑标杆。”知名证券律师严义明说道。
另外,早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与“汪建中荐股案”关联的“安徽省洗钱第一案”近期不会宣判,其案涉及汪建中三名亲属。
“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昨天上午9时30分,现年43岁的汪建中出现在法庭上。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汪建中的表情略显沉重。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份至2008年5月份,用其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立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包括“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汪建中则否认有罪,称推荐股票是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公司行为;55次交易行为也是公司行为,并称该行为符合市场规律。汪建中的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称汪建中个人短线交易买卖证券,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但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应作为犯罪处罚。
审判长白波在庭审时宣读了审查结果,对于检察机关出具的当庭举证、质证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而辩护人提出的几项证据,法院均未予采纳,其中包括对汪建中量刑很重要的“自首”认定情节。
检察机关提供的9名证人包括北京首放员工董琛、陈志、龚丽萍,以及汪建中侄子汪公灿、侄女汪小丽、汪建中大哥汪建祥、三哥汪谦益,以及汪建中保姆的丈夫吴代祥等人。其中,董琛同时为辩护方的证人。
审判长白波表示,经过查证,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汪建中虽然给公安机关邮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审理中,否认有意操纵,未能如实供述,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汪建中在被刑拘前,曾在2008年10月13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寄送了关于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写明住址电话,表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犯罪,他会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审问,并如实回答问题。
汪建中在宣判后接受采访时说,他的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并对于中小股民的损失表示遗憾,“我对法律不了解,对这个行为的认识不清。这是我应该反省的地方。”但他对媒体表示,认为判决太重,他依然认为,北京首放的荐股行为与其他公司没有任何区别。谈及家人,汪建中说,“我一家人几乎都进去了,我的两个哥哥现在还在羁押中。我已经被关三年多,公司如何,家里怎么样完全不清楚。罚金和罚款,我交了两个多亿,我已经没有钱了。”汪建中前妻赵玉玲亦列席现场庭审,有媒体援引赵玉玲的话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此外,白波还表示,股民起诉汪建中的民事赔偿案仍在审理中。7月25日,北京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王某诉称,他因误信北京首放发布的报告,造成了巨额亏损,王某提请赔偿投资损失10万余元。
判决已接近量刑上限
北京二中院最终判决,汪建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照《刑法》第182条等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规定,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予以扣除),并处罚金(已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的罚款5462.6119元予以折抵,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法》第18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长白波在庭审后接受北京法院网采访时表示,汪建中实施了以“抢帽子”的交易方法来操纵证券市场(根据证监会2007年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但该指引至今没有对外公布,只作为内部操作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该规定说明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结合本案,被告人汪建中通过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高达1.25亿余元,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白波并表示,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向早报记者表示,7年的有期徒刑已接近该罪名的量刑上限,“判得很重。”高子程表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而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还没达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律师所说的操纵股票价格判定标准是针对大量资金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为恰恰与此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严义明对此解读称,量刑尺度一般看几个方面:涉案金额,社会影响,手段的恶劣程度。但他也提出,虽然汪建中获利金额很高,但在股市中、尤其是对大盘股的炒作,这些资金也确实不是太多,对汪建中判以7年有期徒刑确实属于比较严厉,“只是,乱世需用重典。”
辩方:上诉书已经写好
“我们将上诉,还是做无罪辩护。”高子程说道。
高子程提出,“荐股”分为两个过程,先是研究再是发布研究报告。汪建中先买入股票、再发布研究报告是事实,但是在买入股票之前,北京首放已经对买入个股进行了研究。“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汪建中买入股票是在进行研究之前。”
高子程介绍,该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超过了时效,说明案件有争议,有这样大争议的案件不应以犯罪论。“我们还咨询了很多专家,比如刑法专家高铭暄,他们都认为这不构成犯罪。”
严义明解读为,虽然汪建中的行为并不满足《刑法》182条列出的前三项犯罪客观要件,但第四款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他认为依然可以采用182条入罪量刑。“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作为一项立法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领域、各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中,是在列举相关具体行为或种类之后的概括性或原则性的条款。“兜底条款”之所以被广泛运用主要是由于立法者无法穷尽并预测一切可能的情形,于是借助于兜底条款立法技术,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
至于超过侦查时效的问题,严义明认为,那要看侦查超时与犯罪事实本身是否有直接关联。“如果存在非法羁押,那么相应的,在这段时间内的相关证据也是违法的。但要被告方提出主张。”
但数名经济法律师均认为,如果没有新的有利证据,上诉要想改变一审判决,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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