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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2:19 阅读: 来源:热电偶厂家

2月1日以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准上路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江慧)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今年2月1日以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准上路,这标志着超标助力车将逐步退出城市交通。对已经购买并上路行驶的超标助力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

何为超标助力车

据介绍,《暂行办法》所指的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助力车)。

近年来,大量超标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与上路行驶,扰乱了交通秩序与社会治安。市政府经过多次研究,决定出台《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执行。实施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助力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行驶。

120日内务必申请临时通行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标助力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助力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超标助力车限本地住所居民和具有合法居住权公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禁止其他地(市)超标助力车转入本市。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照)和购买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每两年进行一次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17年5月28日止。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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